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冠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0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95),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95被告黃冠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聲撤字第4號撤回起訴,有該案起訴書、撤回起訴書在卷可稽,然查扣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25.604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毛重30.93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查扣之K盤2組、磅秤5台、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係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聲撤字第4號撤回起訴,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前揭撤回起訴書無誤。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如附表編號1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2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質淨重21.976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38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655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為違禁物,且被告涉嫌持有第三級毒品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已如前述,則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依前揭意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之,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容有誤會。又盛裝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第三級毒品,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爰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倂此敘明。

(四)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均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物(見偵卷第11076頁),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 註

1.

電子煙煙油

1支

1.驗餘毛重共30.93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白色結晶

1包

1.驗前淨重25.604公克

2.驗前純質淨重21.976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6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K盤

2組

4.

磅秤

5台

5.

安非他命吸食器

3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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