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8年3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8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