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9,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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