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仲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仲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選定仲裁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仲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明勝 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95,825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參照),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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