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07號
原   告  吳惠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525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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