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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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7號上訴人 余聰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7號與被上訴人 梁仁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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