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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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通妨害家庭等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曹惠玲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