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18號原告戊○○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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