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1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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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度偵字第二五九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所生危害尚輕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