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己○○、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甲○○、己○○、乙○○、丙○○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均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