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
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張志新 右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二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