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停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8號聲請人 張仲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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