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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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43號原告 廖秀松
魏高明 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