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85號上訴人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玲珠 被上訴人 高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1月9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參見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