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