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樂城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原住臺北市被告丙○○原住臺北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下午2時35分許行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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