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3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322號上訴人甲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3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