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9日下午4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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