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 陳東壁 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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