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榮源於民國92年1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379,472元未給付,(其中99,824元為本金、279,64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蔡榮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143,401元未給付,其中39,162元為消費款、104,23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2│39,162元│蔡榮源│自109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99,824元│蔡榮源│自109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