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張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麗珠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10月19日起至96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197,732元未給付,其中59,130元為本金、137,912元為利息、6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麗珠於95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
分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541,411元未給付,(其中145,680元為本金、395,73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張麗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697,433元未給付,其中199,220元為消費款、497,01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張麗珠│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9,130元││月25日││15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張麗珠│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220元││月25日││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2│新臺幣│張麗珠│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5,680元││月25日││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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