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A女(姓名詳卷)
送達代收人 吳欣叡 律師
高維宏 律師
姜閔方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姓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