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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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邱世德 債務人 邱翁秀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邱翁秀珠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聲請狀附件資料邱翁秀珠為一般保證人)。
二、債務人邱世德、邱翁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