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金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慧瑜 原名 蕭圓繻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郭浩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蕭慧瑜於辯論終結後,陳報新增和解資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