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82號
原告 李玉芬
被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俊宏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李玉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官廖晉賦
法官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