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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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01號

原告 黃威鈞

被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俊宏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黃威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官廖晉賦

         法官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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