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045號債權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洪健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洪健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洪健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送達地址。債權人已於104年10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