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陳欣怡 即被繼承人陳.法定代理人 楊阿英 相對人楊阿英即被繼承人陳.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被繼承人 陳福才 於93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福才於93年10月2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1,230,000元、35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因債務人於99年4月19日死亡,本筆借款自99年7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1,200,321元及自99年7月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為債務人陳福才之繼承人,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往來明細表二件、繼承系統表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5月9日新院燉民政100司拍51字第0982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5月10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5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關農││671-17│建│││1432.04│10000分之297││└──┴───┴────┴────┴────┴─────┴─┴──┴──┴──────┴──────┴───────┘┌─────────────────────────────────────────────────────────────────────┐│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361│大信街1│關農段│住家用,│三層:│四層:││││86.76│陽台│8.83│平方公│全部│││││巷10號3│671-17地│鋼筋混凝│43.38│43.38│││││││尺││││││樓│號│土造,4│││││││雨遮│1.35│││││││││層││││││││││││├──┴──┴────┴────┴────┴───┴───┴───┴───┴─────┴─────┴────┴───┴───┴───┴───┤│共有部分建號388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