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於93年4月2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22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月22日法矯字第0980002520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7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