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調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調字第21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 王士谷
777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王士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北院 錦家福 94年度聲繼字第103號通知函可佐,是本院前開裁定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