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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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更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捌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後,雖經本院酌定相當金額,於民國99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元,該裁定已於99年4月15日送達,債務人迄仍未如數預納,此有該裁定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又債務人應負擔之聲請更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送達郵費│238元│││一├─────────┼────────────┼────────┤││鑑定費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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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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