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吉雄 律師
陳忠鎣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5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