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毀諾前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及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
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另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7.債務人配偶如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⒑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⒒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車輛P4-6209號車,是否仍積欠貸款?倘是,則併陳報數額?另應提出車籍之證明文件。
⒔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
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⒕提出「立哲昌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五年內營
業之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所販售之種類、單價、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並請加以標示說明;或提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如: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並說明營業所在地位於何處?⒖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
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繳納貸款之證明。
⒗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⒘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⒙請說明前曾向本院聲請更生(案號:97年度消債更228號)經
本院裁定駁回准予開始更生,何以未進行更生程序?其理由?又是否曾再與銀行進行協商?及於本件再次聲請更生前,有無繼續清償債務?倘有,請陳報數額,並提出繳納之證明文件;倘無,則務必詳述理由及原因。
⒚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⒛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債務人之子女將來倘成年,如何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義務?
其方式為何?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聲請更生事件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無,則陳報為「無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及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
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
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