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胡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銘輝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