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贊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38號原告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起翔 被告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勤 (ONGTECKCHYU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贊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依原告提出之獎勵贊助合約書第14條、第10條約定,因本契約而生爭議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為該爭議之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就本件獎勵贊助合約所生之訴訟,兩造有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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