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王蘭君 被告 謝宇帆
李聖偉 葉衛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85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惟琪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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