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克 訴訟代理人 吳世民 抗告人即被告晶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之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因屬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張永輝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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