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誹謗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年底某日起至94年9月28日間日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經本院基隆簡易庭以95年度基簡字第1086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95號),判處拘役40日,嗣其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