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1日至同月17日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罪,經本院於96年4月20日以96年度易字第16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9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減刑,自當有據,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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