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96年度毒偵字第61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結晶物
1包,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毛重1.6公克,呈安非命反應,有該局鑑驗報告書附卷可按,均屬違禁物無訛,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自有理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