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明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5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審訴字第186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48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305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復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7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並與前述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於104年4月5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9年7月
4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33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