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