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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