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李婧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輔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業務侵占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