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320元)。
二、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遲延利息自「如附表所載之起算日起
」,惟原告之起訴狀並無任何「附表」存在,則原告請求遲
延利息究自何時起算?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