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劉俞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30,912元│月5日起││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6,367元│月5日起││.73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400元│月5日起││.9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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