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裁定收買股票價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8號聲請人SilvineInc.兼法定代理人NormanSilver(中文譯名: 席樂文 )共同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湯詠瑜 律師 施汝憬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收買股票價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查,聲請人席樂文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零參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計算式:0000000(股)×95(元╱股)=00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聲請人SilvineInc.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零肆佰貳拾萬肆仟玖佰參拾元【計算式:0000000(股)×95(元╱股)=00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