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柯雅馨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被告 莊裕祺
莊采蓁 上列被告莊裕祺、莊采蓁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9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為多數犯罪事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院雖就被告莊裕祺被訴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部分,為不受理判決,及被告莊裕祺被訴於101年2月間在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張貼誹謗文書部分,為無罪判決,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就被告莊裕祺被訴全部犯罪事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無從區分各部分請求金額,爰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併為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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