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醫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吳蔡美蓮 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被上訴人 金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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