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5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59號聲請人 張尚全 上列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
1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
4類、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之法律解釋,有違反憲法19條租稅法律原則、租稅公平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作成,聲請人曾於107年3月27日持確定終局判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就此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7年3月27日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