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6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69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346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部分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